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07民终****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和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号民事裁定;(2)按照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起诉请求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载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6)晋电农字第01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