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刘**、张**、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网络山西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后,刘**、张**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中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刘**和再审申请人刘**签订《快递转让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被申请人张**和再审申请人刘**签订《协议书》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共同赔偿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费共计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刘**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是被公司授权的特许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