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原告刘**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作出的户口性质变更登记行政批复行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谷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明、人民陪审员向首诚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原告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毛*和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作出市公安入境户(2013)第83号《农转非户口批复》,同意将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包括童**、刘**在内的507位村民的户籍性质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原告童**、原告刘**共同诉称:市公安局将其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童**和刘**的房屋根本不在征收范围内,不涉及有关征收方面的补偿,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迄今未被征收。请求依法确认市公安局作出的批复违法并撤销该批复。
原告童**、原告刘**共同向...(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