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承建佛山市南海区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潘*工业区的雅居乐御景豪庭1-7、1**座、保安亭一、独立商铺桩基础、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刘*签订双飞粉施工协议,将御景豪庭4-**座双飞粉施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案外人刘*承包,后刘*聘请唐**班组施工,该班组有唐**、唐**、杨**、第三人等人。2016年4月18日17时左右,第三人在大沥雅居乐御景豪庭第**座地下室给墙体做涂料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腰部受伤,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1.腰1爆裂性骨折术后功能障碍;2.脊髓损伤并截瘫(腰1水平)。唐**就第三人受伤的情形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同年12月5日受理,于同年12月29日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