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房**、被告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3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郑**驾驶牌号为鲁r******小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出小白路北约5米处时,遇案外人范某某驾驶牌号为皖m******小客车行驶至此,因被告郑**超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致乘坐在范某某车上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下同)106,84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