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1因与被上诉人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1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41274.88元于上诉人,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时为止;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中上诉人没有要求处理丧葬费,被上诉人也未提起反诉,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不在本案中处理,原审判决扣除丧葬费是不正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丧葬费的标准错误;如法院要扣除丧葬费,一审法院也应减出被上诉人收到的人情钱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违背了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负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