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格尔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蓝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油格尔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蓝光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光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石油格尔木公司退还原告油料款155万元,并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
被告中石油格尔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蓝光商贸公司立即返还1587719.98元。2、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
一审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达布逊账户转入资金190万元。2014年12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被告达布逊加油站准备将主卡上的190万元资金,办理成若干副卡供车队司机加油使用时,发现之前转入的190万元款项已被转走,12月2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达布逊加油站工作人员杨*交涉后,该款又被转入原告账上。后被告给原告办理的副卡共充*25张,共计充入资金25万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卡内转入10万元,主卡内剩余155万元。后*原告要求要求将加油卡主卡内的款转入副卡进行使用时,发现主卡内余额显示为零,155万元不知去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双方发生争议。
被告工作人员杨*在事发后向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在格尔木检察院询问时,杨*称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用虚充加油卡套现的方式,给被告公司造成加油款亏损177.4万元。为弥补该亏损,将原告预付的190万元中的155万元从系统中撤销挪用,再加上其他借款,凑齐了177.4万元弥补给公司造成的亏损。被告下属南山口加油站工...(本文书还有7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