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于2017年9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本文书还有3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