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黄**是与郑州市鑫亿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范**收取的48万元租赁费也是代表租赁站收取的。黄**与范**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范**、范**与郑州市鑫亿建筑设备租赁站之间的纠纷,一二审诉讼中黄**没参与没质证,同理,范**与新蒲建设集团代偿材料设备款也是没参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黄**承担责任不符合民诉法规定。
范**辩称,一、2010年3月18日,范**与刘*忠(系郑州市管城区鑫亿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签订一...(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