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二运公司”)诉被告陈**、覃芳丽、徐**、徐**、徐某1、徐某2、第三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简称”博白汽车总站”)、陈**、陈*、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和被某、徐**、徐**及六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因博白汽车总站、陈**、陈*、冯**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5月8日追加其为第三人;原告二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和被某、徐**及六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童**、第三人博白汽车总站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陈**、陈*、冯**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亲属徐宗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亲属徐宗华与原告二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曰至2016年9月29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的。理由如下:一...(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