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川天天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耐火材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天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吴**,被上诉人西北耐火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天环保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一审中,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租赁场地,而一审却判决被告天天环保公司将其承租的位于原告西北耐火材料公司厂区内的原劳司红砖厂砖窑以东场地及部分建筑设施返还于原告西北耐火材料公司。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黎晓谋委托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了《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明确为一年(2013年11月10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合同期限明确,为何签订的是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原因在于签订该合同时,上诉人正在筹建当中,实际使用该场地的是正在筹建中的上诉人。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在2013年11月10日签订了《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后,上诉人在该片租赁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所有权属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中并未主张部分建筑设施的返还,仅是要求交付租赁场地,且被上诉人并未对该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属于上诉人这一事实提出过任何异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到该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审却判决被告将部分建筑设施返还于原告,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未查清部分案件事实。(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11月10日签订《场地临时租赁合同》之前的案件事实对本案的公正裁判影响重大,一审判决对此并未查清。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场地临时租赁合同》,是在2013年11月10日上诉人原法定代...(本文书还有8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