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王**,荣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远房地产公司支付安徽三建公司工程款26754053.75元,补偿金60万元,违约金14569447.02元(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止),共计41923500.77元;2、判令荣远房地产公司承担本金26754053.75元自2016年8月21日...(本文书还有1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