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匡*因与被上诉人匡*、匡**、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匡*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馥帮天下**栋**层**室房产的全部产权归匡*所有,并判令变更该房屋贷款剩余部分转为匡*名下,本案诉讼费用匡*、匡**、冉**、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争议较大,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简单看待共有物权的登记,采用简单的物权形式主义观点割裂房屋买卖合同与匡*和匡*兄弟签订的处理家庭财产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否认匡**物权确认请求权,作出的判决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简单看待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登记,对匡*购买房屋的动机原因事实不予认定,并且认为匡*和匡*签订的协议为债权协议,对该协议中匡*为匡*解决住房的前提条件不予认定和分析错误。本案的当...(本文书还有4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