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麻**、天津恒基美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美家”)、燕青建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青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恒基美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燕青建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余款41万元及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被告给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麻**系被告恒基美家开发的金海岸广场二期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恒基美家系该工程的发包人,被告燕青建工向被告麻**出借资质用于承揽该工程,原告与被告麻**于2013年5月8日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由原告负责该工程的水暖电部分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不包括材料的清包工,约...(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