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源石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皖132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30日,石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通过合法竞标获得位于庄里乡狼窝山东坡的建筑用灰岩矿的采矿权,与萧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2011年6月22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安徽省萧县庄里乡狼窝山东坡建筑用岩矿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宿矿储备字(2011)039号)。2011年8月20日,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年开采90000立方米大理石项目备案的函》(发改工交(2011)67号)。2011年11月17日,萧县林业局对该地作出《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宿萧*地审字(2011)060号)。2011年11月21日,萧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安徽省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年开采90...(本文书还有1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