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并非与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刘*岭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对“表见代理”的主张应尽法定举证责任,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错。客观上刘*岭的行为不具有形成有代理权的表象,在主观上被上诉人并非是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刘*岭有代理权,而是故意编造证据,形成所谓的相信刘*岭有代理的假象。本案一审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刘*岭,因其未参加诉讼,对于刘*岭签字的笔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杨**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