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代理人卢**,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09年8月16日,原告韩**在安阳市文峰区刘*庄村被被告杨**无故殴打受伤,致使原告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09年9月26日出院。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此次受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物质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182.81元、后期检查费500元、误工费980元、护理费1982.86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200元,上述共计9525.67元。
被告杨**辩称,2009年8月16日原被告发生纠纷时,被告未殴打原告,是原、被告在相互拉扯过程中,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骨折未痊愈而不慎摔倒致使原告左髋骨软组织损伤,单独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原告住院42天医疗费4000多元是用于...(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