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郝**、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郝**的委托代理人李**、何**,被告孟**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原告与被告郝**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21日经别人介绍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郝*茗,2008年12月份原告和被告郝**共同出资购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号院**号楼**层**号房产一套**房款总价为389951元**房产证号为郑*权证字第1101038376号。因原告与被告郝**婚前缺乏了解,特别是被告郝**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加剧,2010年6月17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7月4日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10月初,原告闻*被告郝**已将上述房产转让,遂委托律师到郑州市房管局查档得知:2012年4月20日,被告郝**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隐瞒女方擅自将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上述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成交价350000元,现该区域的房产市场价已为每平方米8000余元)卖于被告孟**,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2012104672。该房产是在原告与被告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郝**在与原告分居期间,为了独霸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孟**恶意串通,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与被告孟**。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郝**与被告孟**于2012年4月20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2104672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二被告返还上述房屋。
原告提...(本文书还有6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