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川01执****号执行裁定,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现代物流公司称,异议人未能将待拍卖房产的租赁情况向法院报告,导致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请求立即暂停对异议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房产的网上公开拍卖;对拍卖公告中承租人状况进行必要说明;对涉案房屋的评估重新进行调整。
润田公司辩称**房屋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异议人拒不配合执行...(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