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女,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女,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徐*、徐*因与被上诉人饶*、黄**、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4)成民终字第544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故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中止诉讼,于2017年6月1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1、黄**与徐*、徐*于2008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双方应同时履行返还财产义务,在黄**未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前,徐*、徐*有理由拒绝退还房屋;2、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徐*、徐*不服崇州市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文书还有2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