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第三人刘**、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2.判令被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付**诉称,2009年8月8日,被告公司原股东刘*因病去世。之后,因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7日,该院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各继承人均不服,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民一终字第218号终审判决,判决第三人刘**、高*各继承刘*在被告公司拥有的42.5%的股份中的21.25%的1/4,即:刘**...(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