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旭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诉被告玛沁县长城水泥粉磨站(以下简称长城粉磨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赵**,被告长城粉磨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长城粉磨站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429406元,利息2400146元,共计17829552元。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旭飞公司与被告长城粉磨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后,分别于2014年5月9日、6月9日、7月12日、8月7日、8月20日、8月31日、9月30日、2015年1月7日、2月5日、3月19日、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6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明*被告欠款17829552元,经原告多次催...(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