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原审第三人高*、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跃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刘**...(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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