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亿邦公司与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叶**向亿邦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12月18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0。划款方式贷款人依约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号。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国服公司、置业公司、市场公司和亿邦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叶**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林**亦于同日向亿邦公司出具《还款保证承诺书》,承诺对叶**的借款以家庭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当日,亿邦公司通过银行向叶**分两笔各转款500万元,合计共转款10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亿邦公司和万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鉴于借款人林齐坤、叶**借亿邦公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人孔*萍借亿邦公司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万尚公司愿和上述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归还该借款。万尚公司承...(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