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卢**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韩*、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诉称,死者卢如素与被告卢**系父子关系。2013年8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死者卢如素在被告承包的灵武市东锅炉房片区三标段**号楼工地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31日死亡。被告认为其父亲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亡。在申请工亡认定时,原告依据事实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定劳动关系申请,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