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文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吴*2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2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人沈文山及其辩护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沈文山申请证人陈*到庭作证。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2又以其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准许其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沈文山无证驾...(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