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许**与被告鲍**、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还款原告工资款6403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份,两原告在浙江省xxx市鲍**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粉刷工作,2012年底工程即完工,经结算,鲍**下欠两原告工资款合计64037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鲍**、张*未到庭,未作当...(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