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中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委托代理人谭**,被告王**,被告平安中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平安中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12时10分许,被告王**驾驶粤t******号小车行至立新大道地段,将原告丁**撞伤,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送至衡阳船山医院住院97天,花费医药费28000元,其中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之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康复期为120天,营养期为60天,后期治疗费为1000元。为治疗伤情,原告误工损失为7200元,护理费支出1445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中山公司处购买了交强...(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