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沈阳市房产局为第三人何**颁发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刘**,第三人何**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2年6月10日,原告邓**与何振满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号建筑面积30.7平方米房产一处。2012年7月28日原告丈夫何振满病逝。2006年10月26日第三人何**向被告对沈阳市铁西区十一西路**号**层**房屋(建筑面积30.7平方米)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并向其颁发了沈房权证**...(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