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税子建、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子建、唐**的诉讼代理人杨**、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税子建、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00元(按月息2.5%自2016年4月12日计至2017年2月4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为止;3.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2014年8月13日以每月2.5%的利率向陆**、李*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期为6个月,并以位于柳*市××路××号,面积139.0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期满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本金。为此被告通过原告借款60万元为其归还陆**、李*的借款,三方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了...(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