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的事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被告曾*系湘d******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耒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且特别约定每案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4月6日0时起至2013年4月5日24时止。
2、2012年4月18日,曾*(甲方)与陈*、阳**(乙方)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自愿全日制承包甲方自购的湘d******号出租车,并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40000元,承包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每个月承包金3900元,限在每月18日交纳。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陈*与阳**承包该车辆后,其内部实行两周*轮班制度,自负盈亏。
3、2012年7月16日14时,被告阳**驾驶湘d******小轿车由耒阳往衡阳方向行驶,行驶至g107线1831km处,驾驶人阳**将湘d******小型轿车交给同车乘坐人被告周**驾驶,14时28分行驶至g107线1837km+800m地段,与相对方向周*香驾驶的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的驾驶人周*香、乘坐人周**、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4、事故发生后,原告周**被送至解放军第169医院治疗,共住院39天,花去医药费92351.51元。2013年3月22日,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的伤情鉴定意见如下:①、左下肢毁损伤后致左下肢自左大腿中段缺失,伤残程度评定为伍级;②、择期需行左下肢假肢安装,具体费用及使用年限详见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估价单;③、在安装假肢前(含住...(本文书还有6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