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被告辰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缴纳的购房款及其他代收款共计431802元,并以该款项为基础,自原告缴纳之日起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租房损失15000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算一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因被告开发的“北城丽都”房屋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的父母与被告签订《房屋量身定做委托协议书》,向被告预购其开发的x号房屋。此后,原告的父母向其一次性缴纳了房屋价款,被告出具了相关收据,被告取得了该幢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收回了《房屋量身定做...(本文书还有4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