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鑫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bobo国际**房将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黄鑫抓获的经过。
2、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黄鑫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1包,疑似毒品红色颗粒1粒;2016年6月17日3时05分至3时15,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鑫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栋**室进行搜查,从其居住房间的客厅茶几抽屉里搜查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2包,疑似毒品红色颗粒39粒,公...(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