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厝村委会)、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7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陈**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南厝村委会、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陈**拥有承包经营权证,足以充分证明陈**对位于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南朋沟1.5亩承包地拥有承包经营使用权。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自愿将土地交回南厝村委会,南厝村委会将土地转卖给陈*也是违法行为。二、陈**并没有领取到南厝村委会向法庭提交的现金付出凭证上的2万元,且凭证上记载的亩数为1.1亩,与陈**的承包地1.5亩也不相符。陈**已经同意对现金付出凭证上的陈**配偶的名字笔迹进行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却在没有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主观臆测以陈**同意土地被南厝村委会收回为由判决驳...(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