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赵**、李**、李**、李**、王**、李**、时**、景**、李**、刘*、刘**、杨**、王**(以下简称高**等14人)因与被申请人元氏县化肥厂、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等14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高**等14人与元隆公司存在事实...(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