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轻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轻工业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轻工业中心自2002年3月至陶**申请仲裁之日为陶**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证明,陶**与轻工业中心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单位用工为前提,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至2004年8月陶**与石家庄市北平商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2.一审判决认定陶**与轻工业中心已变更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仅凭轻工业中心的自述就认定陶**承包了轻工业中心在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物业项目,无事实依据。3.一...(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