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岳**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2月份因家庭用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5年3月17日归还。二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张*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张*与被告吕*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吕*个人偿还,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吕*曾和原告岳**另行达成协议,该债务由吕*以另案债权执行款偿还。另外,欠据未约定利息,岳**主张...(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