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汾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4)临中法执字第00078-1号执行裁定,裁定扣划绿岛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以下简称临汾交行)名下开立账户名下的资金。复议申请人临汾交行提出执行异议,对临汾中院(2014)临中法执字第00076-1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不服,向临汾中院提出书面异议,临汾中院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驳回临汾交行的异议申请;临汾交行不服此驳回异议申请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晋执复1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复议申请人临汾交行提出异议称,根据该行与绿岛公司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绿岛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交通银行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系保证金账户,该账户...(本文书还有4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