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武**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2005)晋中中法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4)晋执复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晋中中院(2005)晋中中法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晋中中院重新审查后,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晋07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武**不服该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晋中中院查明,2004年9月1日晋中中院作出(2004)晋中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晋中东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清偿李**借款本金1617604.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649948.44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本金150139元从2004年1月1日起...(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