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寿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晋执2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申请人北京中安卫德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民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对其持有的本案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冻结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该...(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