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因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2016)晋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同中院查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朔州中院)在审理张**、张**与贾*、贾*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发出(2014)朔中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朔中民初字第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协助冻结贾*的补偿款3000万元。该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朔中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在协助执行法院冻结该笔款项期间,擅自向他人支付了所冻结款项中的900万元。朔州中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协助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发出(2015)朔中执字第3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数...(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