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议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郝**对该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迎泽西大街面积11206.4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6)提出异议。郝**称,其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证过程中,得知所购买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被执行法院查封,该房屋其已交易购买完毕,故此房屋所对应的土地权益应归异议人所有,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郝**所购买的房屋所对应土地的查封。
太原中院查明,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迎泽西大街面积11206.47平方...(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