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蒋**、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2.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14年6月17日,二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将该笔借款转账至二被告指定账户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2%,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2年。二被告借款后,按约支付了利息至20...(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