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蒋**、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从2016年8月8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8日,被告因生意周*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晚原告将10万元现金在金利多维维超市办公室交给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提出延期6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3月3日仅归还本金2万元。被告蒋**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书面承诺,于2017年2月8日前偿还剩余8万元,并每月按3分计息。二被告借款后,按约支付了利息至2016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仅付了800元,借款本金尚欠...(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