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芜湖市安达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章**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市政公司)、原审被告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公司、章**上诉请求:改判铜陵市政公司、杭**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两份《承诺函》可以证明铜陵市政公司对借款事实已确认,并同意以工程款作为还款来源;《承诺函》与《借款担保协议》签订时间无矛盾;杭**系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有权代表铜陵市政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借款担保协议》显示铜陵市政公司与杭**系共同借款人。
铜陵市政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未作陈述。
安达公司、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铜陵市政公司、杭**共同返...(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