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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亳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3-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嫁妆系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属原告所有,对原告要求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在原、被告订婚时送给原告彩礼金及四金,因双方同居生活一年有余,彩礼金应酌情返还。被告送给原告的金项链、金耳环及金戒指属于贵重物品,应予返还。对其抗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据此,判块:(一)、原告宁*的同居前个人财产(见审理查明分)归原告宁*所有;(二)、原告宁*于本判块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王*彩礼金人民币6630[(58100-36000)×30%]元及三金(其中金戒指千足金5.24克价值1929元,金耳环千足...(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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