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张*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并根据被告张*的申请,追加昆山好人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毕**、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第三人昆山好人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昆山市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银行审贷等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房款50%的违约金62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昆山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名下位于昆山市xx花园**幢**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125万元,...(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