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何生海与张**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张**雇佣受害人何生海、李*武为其驾驶×××号重型罐式货车。根据张**的工作安排,何生海与李*武驾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称未经本人同意,何生海雇佣李*武将车辆私自开出为他人运输货物,中途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张**主张其与何生海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与陶**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张**所持签订的协议是在其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予撤销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
张**上诉称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陶**等人纠集多人通过胁迫手段使其当场签订赔偿协议,并要求其支付了20000元现金。该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在本人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协议应予撤销。
陶**、何**、何*、何**、丁**主张赔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署的,是双...(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