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远(香港)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请求没有异议。
其余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自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被告请求原告分别为“liaoyuan21”轮、“liaoyuan12”轮和“liaoyuan7”轮加油,共发生油款本金为756906.85美元。2013年5月15日,被告辽远(香港)公司、被告浙江辽远公司、被告运通公司、被告辽远管理公司和被告润泰阳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确认及保证书,被告辽远(香港)公司作为还款确认人保证在2013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以上所有拖欠油款本金756906.85美元及按照月息3%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被告浙江辽远公司、被告运通公司、被告辽远管理公司和被告润泰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被告辽远(香港)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一致确认因上述加油款纠纷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此外,还款确认及保证书还承诺了其他事项。
又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2...(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