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韩**,被告东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20万元,本息合计212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要求按月息2%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广场17号(原b5)601、17号(原b5)701、17号(原b5)**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和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三份《借款协议》和公证的三份《增加借款协议》,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20万元,本息合计2120万元(利息暂...(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